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公安、城管执法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移交处理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