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城市交通干线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