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动物经营活动和饲养动物噪声防治】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