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产生噪声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