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本市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