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