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的措施与执行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法违章建筑物被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物的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存放的物品,应书面通知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移者,由土地监察队代为执行。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土地监察队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3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定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