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的措施与执行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附着物和在建物,土地监察队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对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无明确当事人的,土地监察队可以组织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