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已开发的天然矿泉水水源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水质、水量、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