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已开发的天然矿泉水水源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水质、水量、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