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七条有效水政、渔政监察的职权:(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者录像等;(四)责令违反水和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对违反水和渔业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