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水政、渔政监察人员在水政、渔政监察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