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政、渔政监察是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水和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