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书面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批准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建设;不予批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