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采取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