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