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空域管制、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