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一)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构造形迹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二)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三)有特殊学科研究价值的岩石、矿物、陨石及其典型产地;(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五)著名溶洞、温泉、瀑布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保护和利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