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壮医药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