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药、壮药的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研究和创制中药、壮药新产品,提升中药、壮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