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中医药、壮医药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