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中医药、壮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