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应当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做好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独立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小城镇,由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与城市、镇毗邻的,应当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上相衔接、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的城乡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