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