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垦区、国有重点林区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