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垦区、国有重点林区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