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属于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修订、报告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未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的;

(三)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四)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

(五)拒绝、拖延执行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或者未按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