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进行分析评估,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