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和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保障受灾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需要。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事后恢复与重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