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建立以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