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三)资产的管理、处分和监管制度;(四)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五)履约担保;(六)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及档案移交;(八)监督机制;(九)违约责任;(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