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特许经营者提出解除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经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解除或变更:(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二)政府依法调整规划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