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许经营者提出解除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经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解除或变更: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依法调整规划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