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情况;

 (二)有关的决策、措施及其说明;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 第九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