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决策、措施及其说明;(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