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