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时,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意见,由主任会议研究交有关机关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