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九条已修改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接到申报、举荐或者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行为,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三)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人员的证明;(四)其行为是否属本人的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