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不按规定办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