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七条已修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依法由加害人承担,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没有加害人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