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对核实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

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