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移交、个人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