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毁损林木;

(二)擅自采集菌类、野生植物及其孳生物;

(三)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破坏动物迁徙通道和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繁殖区、栖息地;

(四)勘探、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药、葬坟、打拉烧柴、野外用火等;

(五)破坏界碑、标牌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