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