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列车;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剧等非营运活动;

(六)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七)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八)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

(九)携带动物进站、乘车;

(十)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十一)在车站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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