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