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统一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保持运营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四)保持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畅通;

(五)保持运营环境卫生整洁;

(六)依法制定乘客守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