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