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输水管材和设备的;(四)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五)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