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建设的供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协商一致,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水质监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并网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