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医疗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