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