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经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