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二)经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