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效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